企業(yè)債權轉股權服務
根據(jù)《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規(guī)定,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債權轉股權是公司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實踐中有二種方法:一是債務人增資擴股;二是股權轉讓,即債務人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債權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
登尼特企業(yè)債權轉股權服務包含債權評估、驗資證明、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及涉及的其他變更登記、債權轉股權的賬務處理等服務。
企業(yè)債權轉股權操作時,財務處理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債權投資的賬務處理方法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的債務賬面價值與股份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的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金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減值準備金,減值準備金不足以沖減的,計入當期損益。
二、債務重組的所得稅問題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企業(yè))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yè))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債務重組業(yè)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xiàn)金、非現(xiàn)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xiàn)金金額或者非現(xiàn)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xiàn)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yè)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xiàn)金或者非現(xiàn)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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